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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歲的周阿姨被東莞一家清潔聘台中清潔公司任後被安排在一家電子工作,因工受傷,後向法院起訴清潔,要求對方支付工傷待遇。

  昨日,從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經開庭審理認為,周阿姨過了退休年齡,與之間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雖不受勞動法律法規保護,但仍可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工傷待遇,遂當庭作出宣判,判令清潔支付周阿姨工傷待遇款及未付工資共4萬多元。

  逾五旬阿姨因工受傷

  2016年7月14日,1964年1月出生的湖南籍周阿姨入職東莞市某清潔,雙方簽訂一份《勞動(務)合同》,約定周阿姨台中清潔公司推薦的薪資為月薪制,以每月1510元為基本工資,其他補貼、績效另計。次日,周阿姨被派遣到台中裝潢清潔公司東莞某電子有限任保潔員一職。

  2016年9月1日中午一時30分,周阿姨在電子清潔樹枝時,因踩到樹枝滑倒,致使左手受傷。受傷後,周阿姨到兩次住院治療,共住院31天。

  2016年12台中辦公室清潔月,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周阿姨的事故傷害屬於工傷。2017年5月,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周阿姨構成傷殘九級。2017年5月底,周阿姨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清潔,要求對方支付工傷待遇款5萬多元。

  清潔則辯稱,周阿姨入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無法參保是因國家政策,並非清潔原因,即便工作時受傷,也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法院:

  雙方是勞務合同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阿姨入職清潔時年滿52周歲,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

  因此,該案中清潔是否應支付周阿姨工傷待遇,關鍵看周阿姨是否因工受傷。從社保部門查實的情況可見,可認定周阿姨的人身傷害是因工作所致,清潔應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法院依法計算周阿姨應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鑒定費以及未發工資等共計4萬多元台中搬家後清潔。法院遂當庭作出宣判,判令清潔應依法支付周阿姨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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