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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工不同酬、不買社會保險,這些都是經常出現在“臨時工”身上的問題。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暫行規定》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從保險福利待遇上體現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市人社局相關人士表示,同工同酬讓勞務派遣用工成本上升,企業無法再通過此途徑節約成本。此外,企業還需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管理費,即人們通常說的中介費。這樣計算下來,勞務派遣成本比直接招聘員工還高,企業自然就不會再選擇這一方式。

  有媒體報道,目前在東莞等地,已經出現了受制於新規高雄臨時工,很多企業減少勞務派遣員工用量的情況。而這樣的現實效果,正印證了《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適用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暫未明確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暫行規定》。

  此外,《暫行規定》還明確,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市人社局有關人士表示,這條規定針對的就是“假外包、真派遣”情形的處理。

  該人士還介紹,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問題將隨著改革不斷深化和法律的不斷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決高雄臨時工,此次規定暫時沒有明確。下一步,將統籌考慮,協調推進,逐步予以規范。

  崗位限制

  輔助性崗位要經民主程序討論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暫行規定》還對“輔助性”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並在單位內公示。市人社局相關人士表示,這大大遏制了之前輔助性崗位因缺少認定程序和標准而被用工單位所濫用的趨勢。

  不過,也有個別情況例外。《暫行規定》中明確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高雄臨時工,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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