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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我國《工會法》的規定,“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從中可體會到工會的法律地位和階級屬性;而工會最基本的職責是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工會的社會經濟地位。工會的地位歸根結底是由其發揮的作用所決定的。總的來說,工會的作用可概括為四個方面——組織職工、引導職工、服務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一、組織職工是指廣泛發動、組織職工投身社會主義建設,分為兩個層次:

  1、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工會健保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充分發揮工人階級的主力軍作用;

  2、對企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舉措,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二、引導職工:

  1、要求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有助於協調企業經營者與職工之間帶有共性的勞動關系;

  2、要求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職業工會,有利於勞動合同的正確履行,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產生;

  3、加強職工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文化建設,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有計劃地逐步提高職工的物質文化水平。

  三、服務職工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工會的職責:

  在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設施方面,工會勞保工會要進行監督保證職工在安全衛生的環境下工作,當發生侵犯職工權益或工傷事故時,對侵犯職工權益或工傷事故有調查權利。在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方面,工會有權監督,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行為應當代表職工向單位交涉甚至申請司法保護。

  四、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則是工會在職工權益可能受到侵害時的職責:

  當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工會認為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當,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亦要聽取工會的意見。另外,為了處理和解決勞動爭議,工會要參與組成企業調解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所健保,當職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工會在建立與處理用人單位同勞動者關系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決定了其在勞動關系中的舉足輕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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