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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進一步簡化勞務人員出國審批手續,逐外勞仲介步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促進我國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以下簡稱“經營")系指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許可並持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勞務人員”系指經營按照與國(境)外的機構、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外方”)所簽訂的勞務合作、承包工程、設計咨詢等合同規定而派出的人員,經營的經營管理人員除外。

  第二章 護照的申辦

  第四條 勞務人員出國,人力仲介應向公安機關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以下簡稱“護照”)。

  第五條 申請辦理勞務人員護照時,應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力仲介公司)經營出具的對外勞務合作項目說明;

  (二)申請人的戶籍證明和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

  (三)經營的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六條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受理勞務人員出國申請,並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經營是否具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

  (二)勞務人員的身份資料;

  (三)勞務人員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第七條 經營為跨省(自治區、外勞申請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招聘的勞務人員申辦護照時,勞務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按本辦法予以辦理。

  第八條 辦理勞務人員護照,應當按國家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標准交費。

  第九條 勞務人員辦妥出國手續後因故不能出國(境)的,經營應當向原發照機關登記備案。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護照辦理工作。對於外方要求時間緊迫的對外勞務合作項目,公安機關應當按急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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