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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國家用工政策規定,單位應台中粗工與用工人員建立勞動合同,並同時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招工存檔等,而實際對單位來講,有一部分人員因流動量大,用工期限較短,身份復雜、就以上勞動管理工作不易做到完全到位,並且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采取勞務派遣這種方式,可以相應的減少管理上的人台中臨時工力、物力,規避勞動風險。
2、采取勞務派遣的形式,也可直接減少費用支出,其表現是:減少管理人員高雄臨時工,失業、工傷保險的費用支出可按派遣的低水平繳費比例進行繳納,住房公積金等其它用人單位在冊職工享受的一些福利待遇可不予支付或低水平支付。
3、部分人員采取勞務派遣的形式,也可解決有些單位受人員定編、工資總額受控的約束。
4、因勞動關系不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使用人單位在用人方便的同時,又因用人單位不予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使勞資糾紛大部分轉移到勞務派遣。如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補償,檔案關系的轉移;醫藥費用的報銷;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處理;發生工傷的處理及所涉及的長期善後工台中人力派遣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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